为了严肃考场纪律,杜绝考试作弊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考试秩序,树立优良学风,依据教育部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相关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:
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,要当场给予警告并纠正:
(一)未按规定将书包、复习资料、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位置者;
(二)未按规定的考点、考场、座位就座者;
(三)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、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;
(四)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;
(五)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;
(六)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;
(七)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。
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,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(一)第一条第七款除外的其它行为经警告无效重犯者;
(二)传递纸条或试卷,在传递过程中被发现的行为双方;
(三)偷看他人试卷和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;
(四)无故旷考者。
第三条 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以非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以考试作弊认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:
(一)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本、笔记、纸张等进行抄袭或伺机抄袭者;
(二)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;
(三)抢夺、偷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;
(四)违规使用通讯、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、方式查阅、传递试题答案、信息的行为双方;
(五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者;
(六)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学号等信息者;
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再次发生考试作弊行为者;
(二)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再次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者;
(三)请他人替考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;
(四)策划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。
第五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,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,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,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,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,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考生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者,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。
(一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;
(二)无理干扰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(三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;
(四)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第六条 凡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的学生,该科目成绩记为无效,不能参加正常补考。对于以后表现良好的该类学生,毕业前可另行安排一次补考。
第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
(一)违纪作弊确认:监考人员填写《yd222云顶线路检测中心考场记录表》记录违纪作弊事实经过,并附证据或旁证材料,至少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;
(二)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发生后,当事学生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检查。未按时提交书面检查或者认识态度不端正者,从重处理;
(三)学生所在学院在事发2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处理意见。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和作弊情节做出处理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;
(四)开除学籍处分,教务处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;
(五)处分文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。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八条 经查实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、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、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,学校宣布证书无效,责令缴回证书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九条 处分决定及时送达学生。学生对考试违纪、作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